文•黎俊平
回顧台灣藝術教育的發展,在1984年政府頒佈的「特殊教育法」與1987年所公佈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凡具有特殊才能優異的學生適用於於特殊教育法則,至此音樂班的成立從此師出有名,從原僅實驗性質的音樂班設置正式納入特殊教育體系,並刪去「實驗」一詞,正名為「音樂資賦優異班」。
在2010年的今天,隨著台灣社會形態的轉變,藝術教育法歷經多次的修訂與增補,從藝術教育法總則來看:
「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
如果我們仔細的思考這28個字,前後應該屬於兩個不同層次與思考的問題。
熟悉音樂教育的人都知道,在台灣所謂的「藝術教育法」是非常特別的,在國外的學制中,多數是將國小、國中界定於通識領域;換句話說,這些特殊才能優異的學生平時是在一般性學校就讀,課後或假日才被集中在特殊的學校中施以專業的課程訓練。
回過頭我們再來看國內特殊教育的執行,你會發現各個領域在制度上並沒有清楚的界定與釐清,在執行上自然顯得捉襟見肘,成效也相對有限。幾次的國外交流演出我們也看出學生的程度差異,如果在非專業領域(B組)上我們有著絕對性的優勢,但在專業等級(A組)上,我們還是有段不小的差距。
從85年回來苗栗推廣音樂學習至今已接近15的時間,我常在思索苗栗縣的音樂發展應該要如何推動才能有顯著的成效與紮實的基礎,國外的制度我們真的適用嗎?還是我們應該要更清楚的思考我們的處境與需求?
最後、我想要回到藝術教育的本質做為結語,藝術人才的培養是深度的問題,藝術教育的推展是廣度的思考,兩種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學校應該把藝術教育當作是通識科目,落實在每個學生的學習環境裡,而藝術人才的培養應該由政府機關以特殊教育的思惟給予大力的支持才會有顯著的成效。如果我們以苗栗地區的現況做為分析,現階段廣度的需求要比深度的發展來的迫切與重要;而做為苗栗縣音樂教育重點學校的公館國小來說,做法與思惟其實是可以有更多的彈性與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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